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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模板

发表时间:2020-09-03

签订买卖合同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现在,合同已经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了,签订合同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唯有在重大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了之后,才能带给大家在新的一年里更有序的工作!只不过,您又知不知道合同范本又有什么类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签订买卖合同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签订买卖合同需注意什么?买卖合同是明确供方和需求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也是买卖合同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为了签订一份安全保障的买卖合同,需注意的事项有合同主体要审查、买卖标的的基本情况要如实全面、标的数量计量办法明确等内容。在本文详细介绍,希望大家了解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避免因合同不全引起合同纠纷。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十、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十一、违约责任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注意: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陷阱: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

注意: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确定纠纷的管辖地。

十三、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陷阱: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注意:一定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延展阅读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留意的法律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租赁合同的备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

五、租赁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与数量的约定。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六、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

2、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

3、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

4、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产权属全体职工。

5、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

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签订租赁合同必须留意的法律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租赁合同的备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

五、租赁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与数量的约定。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六、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

2、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

3、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

4、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产权属全体职工。

5、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

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