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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20-09-09

购销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

合同有很多种,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那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一定要再三确认,在回过头来签合同。在甲方制定好合同并在你签署完了之后,才能使我们来年的工作更加有序,更加有目标!相信你一定在寻找有关于范本合同的资料吧?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购销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颁布时间:1988-09-29 00:00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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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印花税?


如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地税管理的一个税种,是必须缴纳的,对企业来说,印花税基本上分三种情况缴纳:

1、实收资本印花税,按实收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在实际收到实收资本的月份一次性缴纳。

2、账簿印花税,按企业每本账簿每年5元申报缴纳。

3、购销合同印花税,按企业当月销售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千分之三缴纳,一般地税局还会给一点优惠,具体比例要问当地地税。

除此之外,你们在地税还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这两个税种在营业之前是不需要交的。 个人所得税,只要给员工发放工资了,就要做申报,即使没有实际应交税金也要做零申报。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这个是按你们的土地面积、自有房产价值来申报的,一般半年一次,具体申报月份问当地地税。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注解:国务院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条 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于统购、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是边交售、边上市,还是必须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才能上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定。(注解:国务院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有些产品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三、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四、产品的包装。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回空)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

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调,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七、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八、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九、货款的结算。应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

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十、产品的验收。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应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标准。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指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的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处。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在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应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应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四、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货的,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负责代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未征得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负责做出务理(当事人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的,可视为默认。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2)条

第十八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因此使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二、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逾期提货(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四、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同时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而使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时,应按本条第一款处理,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

九、被拒收的一般产品,在代保管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应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3)条

第十九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二十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中报销。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购销结合合同涉及工矿产品的,应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长期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供方(全称):______

需方(全称):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供日期:

┌—┬—┬——┬——┬——┬—┬——————————————┬————┐

│品│规│ │ │ │金│ 分期交(收)货数量 │超欠幅度│

│名│格│单位│数量│单价│额├——┬——┬——┬——┬——┤ % │

│ │ │ │ │ │ │ 月│ 月│ 月│ 月│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___ │

└——————————————————————————————————┘

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办法、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

七、经济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供需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 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并报双方业务主 管部门备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 银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供方:法人委托书号码___ │需方:法人委托书号码___

营业执照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供 方:(盖章) │需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电挂: │电话号码: 电挂:

住 址: │住 址:

—————————————————┴——————————————————

(注:因栏目所限,内容较多的可加附页于后)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

│定作物名称│ 型号 │ 规格 │ 质量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 加工费 │

│ │ │ │ │ │ ├——┬——┤

│ │ │ │ │ │ │单位│总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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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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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物名称│完工时间│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标准与方│包装标准│包装费承│

│ │ │ │法 │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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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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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物名称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运输方法 │ 运输价款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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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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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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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图纸、技│

│ │ │ │ │ │ │ │ │术资料及│

│ │ │ │ │ │ │ │ │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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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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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数量│包装要求│检验方法│运输方法│

│ │ │ │ │ │ │和运费承│

│ │ │ │ │ │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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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元;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_____ 定作方: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