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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执行异议

发表时间:2024-01-26

申请书执行异议(系列10篇)。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人们经常会遇到实用文书的撰写,大家的实用文书有着许多用途,你知道实用文书的基本要求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申请书执行异议(系列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1】

网为大家整理编辑了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欢迎收藏参考。关注可获得更多内容。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

异议人:北京x公司 异议人下属x项目部于2006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执行标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

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130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2008年12月8日,异议人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到期债权也不宜协助执行。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x公司

年 月 日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

异 议 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年**月****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2】

申请人:方xx,女,汉族,1963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申请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xx大道x号x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申请。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申请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xx大道xx号x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方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3】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执字第※※执字第》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4】

申请人:李靖,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3601028,居住地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城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城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城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11年11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城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城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城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城,诉称王城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城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城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城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城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城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城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城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00年生大女儿王悦,2003年补办结婚证,2006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城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

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

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城共有房产情况下,王城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城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城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城的亲生父亲,王城系其子,王坤对王城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城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城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城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城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城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城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城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城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5】

申请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为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的财产――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项________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又向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下达了(合执申字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的各项诉权!

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__________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__________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

A、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B、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________会计师事所验资)。

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200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6】

标题: 异议申请书的执行流程与具体步骤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告一方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提交异议申请书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请求对原判决进行改变或撤销。本文将详细介绍异议申请书的执行流程与具体步骤,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程序。


一、准备异议申请书


1. 审慎研究判决结果:被告在提交异议申请书之前,必须仔细研究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之处。


2. 撰写异议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书应包含对原判决的引述、异议的具体理由、请求的具体内容等。被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提交异议申请书


1. 编制申请书副本:被告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时,必须准备一份正式的申请书副本,并加盖自己的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2. 递交法院:被告完成异议申请书的编制后,应亲自或委托律师将申请书副本递交至原审法院,并确保提交的申请书副本数量足够。


三、法院受理与回避


1. 法院受理:原审法院在收到被告递交的异议申请书后,将对该申请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回避情况:若法院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如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等,法官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告也可以申请法官回避,但须提供充分的理由。


四、异议申请书的审查与调查


1. 审查程序:原审法院将对异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查。


2. 听证程序:根据情况,法院可能会安排听证程序,以更全面地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五、法院裁决


1. 裁定结果:在审查与调查完毕后,法院将根据异议申请书的内容、法律规定和证据权衡等因素,作出裁定。


2. 裁定通知:法院将裁定结果通过裁定通知书形式通知被告,并述明被告的上诉权利。


六、上诉程序


1. 上诉期限: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书后,如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材料准备:被告应当准备上诉状、上诉述求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编制。


七、上级法院审理


1. 上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在收到被告的上诉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受理,并向被告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理程序:上级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判决结果。


异议申请书的执行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准备申请书、提交申请、法院受理与回避、审查与调查、法院裁决、上诉程序和上级法院审理等。被告在整个流程中应保持理性,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与律师密切合作,以确保自己的异议得到应有的处理。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8】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格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 )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_______份;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9】

异议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 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张**律师

年 月 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10】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