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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规则

发表时间:2020-08-22

专利编号有哪几种?其作用各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我们要仔细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有什么类型的合同呢?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专利编号有哪几种?其作用各是什么?”,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编号是专利局为每件专利申请案或专利编制的各种序号的总称。在各种专利编号中,专 利申请受理部门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为每件专利申请案编制的序号称申请号;在公布专利申 请或专利文件时为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编制的序号称文件号。在文件号中,延迟审查制国家 为公开申请说明书编制的序号称公开号;不审查制国家在完成专利申请案的形式审查后为 公告申请说明书编制的序号称申请公告号;审查制国家在完成专利申请案的实质性审查后 为公告申请说明书编制的序号称审查公告号(包括日本的特许公告号,联邦德国展出号,中国 的审定公告号);在颁布专利时编制的序号称专利号。 申请号与文件号作为专利编号的两个主要系统,在使用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申请号是确定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标志,主要用于专利局内部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中的文档管理,它也是专 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有关专利事务联系的唯一依据。文件号用于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 件的公布,它是图书文献部门管理公开出版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及公众索取专利说明 书的重要依据,它与专利说明书类型标识连用,可提供专利法律信息。 由于各国编制专利编号的方法不同,一些国家的申请号与文件号在形式上有明显区别,如英 国,申请号为年度系列编号,一件申请案的申请号为:年/年度内序号;公开号则为连续系列编 号。另一些国家则一号多用,即公开号、审查公告号、专利号均延用申请号,如联邦德国。不 管申请号与文件号在形式上是否有区别,在使用时,切不可混淆二者在不同场合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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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法律情报?有什么作用?


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 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其法律情报在专利文献中通过以下 几个主要方面显示出来: (1)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范 围。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 (2)专利申请日期是取得临时保护的依据。它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发明说明书公布的技术内容,法律上将给予保护或临时保护,并根据各国对专利权保护期不同的规定,断定专利权是否 有效。还可据此日期追溯、计算索赔侵权损失或计算支付合理的费用等。 (3)优先权日期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某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向其它 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其申请日期可请求享受优先权日期--即第一次申请日期。通过第一次申请日期,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原始国和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情况。此外,还可以估价和确定不构成侵 权的潜在技术市场和销售市场及发明的经济效益等。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经济情报?有什么作用?


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 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 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世界上占有一定经济及 法律地位,并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 通过专利文献还可以了解某一专门领域内比较活跃的企业,及其技术水平等,从而有助于估 计未来的技术、经济和市场范围的竞争等。



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包括哪几种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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