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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写检讨书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0-09-03

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必须要在了解情况后把合同给签订好才行。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才能可以对我们的工作更加有帮助,让我们更上一层楼!那么,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合同范本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

我一朋友(哈尔滨)在北京开一饭店,饭店房屋是东方歌舞团的,因此与东方歌舞团有的合作关系,签了合作协议,为期5年,由我朋友出巨资装修了房屋,与营业执照,现营业了不到2年,北京申奥成功后,此饭店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根据新的拆迁法, 东方歌舞团获赔偿后,我朋友几次与其交涉赔偿, 东方歌舞团因我朋友是外来的,一分未给,近日,拆迁办强行拆迁了此饭店,我朋友非常着急,继续与东方歌舞团谈判, 而东方歌舞团还是拖并且不给搬迁费和其他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朋友该怎样办?

【解答】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认为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WwW.Fw9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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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果想要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该公司上过班的任何证据,例如:

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刚刚离职的,如果一个月之内离职的,还跟公司存在与你相同争议问题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请仲裁。

二、如果员工不想在公司继续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流程大致如下:

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房屋拆迁中的租赁合同纠纷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

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等等类似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拆迁开始之后,出租方一般会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租金问题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结算,这种情况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给承租方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的租金问题就显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还有租赁合同的存在。在最后双方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出租方就会以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为往往是口头约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往往在诉讼过程当中陷于被动。

第二,由于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方会认为,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第三,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赁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较大,为了分担租金压力,获取收益,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也认可转租的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书面的同意意见。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认可转租行为往往也是口头认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显得很被动。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如何有理有据地应对呢?

第一,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否为不可抗力。

第三,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合同同住人保护的必要性,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租赁合同性质而产生的。保护承租人的同住人是租赁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涉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为德国判例法所首创,至《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发展完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2-318条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堪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典范。该规定由于较好地贯彻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又合理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备受各国重视。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合同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对特定范围的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在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想要;了解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见下文。

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